之前才對江子翠無差別殺人事件(連寫到他的名字都覺得很X,所以不想寫!!)第一審判決而有感而發,沒想到又發生了小學生割頸事件…對象還是根本毫無反抗能力的小女孩….在上課後輔導古箏課的八歲小女孩……
而這項有差別殺人事件 (為什麼說有差別?因為兇手是篩選過挑了無法反抗的幼童!!)近日偵查終結遭檢方求處死刑,希冀能處以最嚴厲的刑罰,不過….這只是檢察官對手上的案件做出的求處刑罰動作,並不代表已經由法官宣判死刑的意思,還是需要經過漫長的司法訴訟才告終了,但這又得花幾年時間呢?
至於有多麼令人髮指、親者痛、恨、旁人的怒與憤都無法再多所形容,大家都知道我們的社會病了,卻似乎每個人都顯得無能為力?然後也因為又有如此殘忍的刑事案件發生,廢死和死刑話題將再被關注,輿論的壓力排山倒海而來、甚麼恐龍法官啊、直接槍斃之類的話會一一浮現(有時候還頗為司法人員叫屈,因為他們也是依法行事啊)
略懂毫毛(還不到皮毛! XD)的我來稍稍解釋一下
除非是看到某個殺人犯在現場"正在"殺人、殺人ing狀態,警察趕到現場才有所謂當場"擊斃"的可能(是可能而已喔),但大部分的殺人事件都是在暗處進行,也沒有甚麼真正的目擊證人,就算真的犯人被逮到了還是得進入司法程序,而這一跑大概就是幾年了,而我們刑法是採無罪推定、罪疑唯輕原則 ( 簡單來說一開始是假設嫌疑犯是無罪的,除非能找到直接證據等等 ),就算是罪證確鑿的犯人還是得保障人權也會經由法院職權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 如果符合強制辯護的要件,否則就是自己找律師囉~ ),這也是為了避免冤獄的發生所為的機制,如果真的想要以暴制暴或是明確知道人就是你殺的!想迅速彈掉一個人,唯有修法一途 (超級支持這樣的修法!)。
否則,想想如果這個社會的法律是操控在輿論上或實務上,而沒有遵行法典鐵律,大家說彈掉一個人就彈掉,萬一之後發現他是冤枉的、兇手另有其人、或是案情真沒那麼單純,那可怎麼辦才好?因為人已經早早被彈掉啦!總不能從饅頭坑裡再挖起來跟他說聲 sorry就裝沒事吧!! 故此舉不但無法喝止犯罪、反之我們可能會走向暴力又獨裁的風格路線啊……
司法還是得獨立走自己的獨木橋、而我們普羅大眾就在陽關道看著吧~
(在這邊所舉例的都不是上述江子翠與小學生無差別殺人案主,而是一般實情不明朗的刑案)
我最記得兩個社會案件在同一個禮拜發生,卻因為輿論的關注度不同而得到不同的結果:
1.媳婦殺婆婆, 婆婆死
2.司機強暴乘客, 乘客活
這兩個案件,結果羈押的是?不管是從我國刑法規範或是從社會一般人觀點來看,殺人罪刑罰是遠大於妨害性自主罪喔~
BUT!
因為輿論的關係結果羈押的是司機,當然也可以說因為強暴犯有再犯的可能所以預防性羈押、避免會再有新的受害者;而媳婦一定是被婆婆狠虐一時義憤殺人、比較可能不會再犯blabla~
但,法官原本依法裁定是將司機交保候傳耶….因為輿論的壓力而在一個周末之後( 僅僅2日的變化!如果連法律上的判決都會在一兩日轉彎,不覺得這是件很可怕的事嗎? ) 改變了裁定,而媳婦殺了人、五萬元交保就可以回家睡覺了….是不是哪邊怪怪的?會不會可能以後就把人弄死、死無對證反而比較沒事?因為活著的人說怎樣才有人聽得見啊,死人是不會說話的……(如果死人會說話…那就是另外一個故事了..XD)
唉, 最近雨不停又聽聞如此傷心的社會案件,心裡小小的抒發啊~~總之,"有病要去看醫生"雖然常多用於玩笑之間、但,有病請真的要投醫好嗎?神經病真的是病、病起來要人命!不要放棄治療啊~~~
以上落落長抒發,是因為讓我想起了這部電影"謎樣的雙眼",本篇就是它的前導啊~~~

The Secret in Their Eyes謎樣的雙眼_人心裡的公道 <---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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